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的要求和清华大学实验室管理有关文件,结合我系实验教学的具体情况,对化工实验教学中心特制定如下工作规程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化工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发展需要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化工实验教学中心是实行系级管理的实验教学中心,是着重服务于本科学生的实验教学的平台。
第三条 化工实验教学中心,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秉承清华大学“加强实践教育,培养创新人才”的人才培养思想,“高素质、高层次、多样化、创造性”的实验教学定位,使之成为学生实践能力、创新能力培养的基地。
第四条 化工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,要从实际出发,统筹规划、合理设置,使之成为实验内容与体系科学、设施完善、队伍整齐、教材先进的化工实验教学中心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五条 承担计划内本系本科生的认识实习、化工实验1、仿真实习、化工实验2,我校非化工专业相关附属实验等实验实践教学工作。
第六条 根据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人才培养的整体方案,建立起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人才培养的体系,在实验内容上以不断改革的教学思想为指导,实验课程设置既有基础实验技术,又有学科发展前沿、知识结构合理的实验内容;在实验项目设置上,按基本实验、综合实验、设计实验和研究型实验四个层次组织实验教学;在实验教材建设上,组织人员重新编写适合实验教学改革的实验教材、教学大纲、指导用书、编制和引进多媒体教学课件;在实验教学方法上,要采用起符合学生认识规律、调动学生实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、激发学生实验热情的教学途径和方法。
第七条 根据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需要,制定实验中心的管理制度,确保实验教学体系的实施。
第八条 完成实验中心师资队伍建设,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。
第九条 实现实验中心的现代化管理。实验中心的各种信息、管理制度等均要实行计算机管理,建立信息库、网站,实现管理的规范化、透明化和科学化。
第十条 建立实验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体系,保证人才培养质量。
第十一条 实验中心应不断进行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研究工作,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。
第三章 建 设
第十二条 实验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规划,要纳入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,要充分考虑环境、仪器设备、人员结构、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,按照立项、论证、实施、监督、竣工、验收、效益考核等“项目管理”的程序,由系统一管理、全面规划。
第四章 体 制
第十三条 化工实验教学中心,由系管理,单独建制。
第十四条 化工实验教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。由系主管教学的副主任兼,负责实验中心的全面工作。
第十五条 由系实验教学指导小组负责督促和检查实验中心实验教学过程、实验教学计划、教学改革计划的落实情况。
第五章 管 理
第十六条 化工实验教学中心要做好保障人身安全,节约资源,保护环境的工作。对实验中心的实验室制定管理细则,保证参加实验教学人员的人身安全,实验室的环境整洁;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,不随意排放废气、废物,不得污染环境。
第十七条 实验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《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,定期检查防火、防爆、防盗、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,定期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,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第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、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,按照清华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、规章执行。
第十八条 系每年对实验中心进行拨款,用于对实验室建设和实验中心人员的津贴。
第十九条 实验中心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。要明确实验中心工作人员的职责,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、工作业绩和水平进行考核。
第二十条 实验中心要实行科学管理,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。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,对实验室的工作、人员、物资、实验设置、经费、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、统计和分析,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。
第二十一条 实验中心要建立实验教学研讨制度。定期由实验教学指导小组组织,中心主任参与,对实验教学的组织,实施情况进行讨论,并做相应的工作记录。
关于助教的岗前培训、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规定
为保证实验教学中心的实验教学质量,努力提高上岗助教的水平,保证实验教学的质量不断提高,特制订以下规定,请遵照执行。
一、 中心应充分利用学校相关政策所提供的有利条件,采取有效措施,保证具有一定教学实验经验、教学责任心强的博士生到实验教学中心担任实验指导教师。
二、 中心必须对首次参加实验指导的博士生进行岗前培训。首次上岗前,必须经由中心主任、实验主讲教师组成的考察小组认定合格后方能参加实验教学。对新参加实验指导的助教,中心应安排富有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做好帮、带工作。
三、 中心制订相应的实验教学效果评估评价体系,每学期末由中心主任、实验课程主讲教师对助教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估。评估不合格,不能上岗从事实验教学工作。